文言文替罢官吏事奏〔宋〕何正臣 · 人物资料 ↗诸路监司郡守体量官吏,不待考实,多先乞替罢。刺举之际,岂能无失。其间好恶不公、喜怒以意者往往而有。乞自今体量官吏,有赃状已明、不可留本任者,取旨先替罢。余委别司考察,或俟结正施行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