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乞告捕窃盗随减至所断罪给赏奏〔一〕〔宋〕翟思 · 人物资料 ↗大理寺勘断窃盗案问,减等不给赏。谓宜立法,告捕窃盗,虽案问减等,并随减至所断罪各给赏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