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事奏〔宋〕赵挺之 · 人物资料 ↗准条引例破法及择用优例者,徒三年,盖为有司当守法,法所不载,然后用例。令有正条不用而用例,例有轻重,而止从优者,此胥吏欲废法而为奸也。朝廷已立法禁,欲自今决事实无正条者,将前后众例列上,一听朝廷裁决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