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学古籍
西塘集·税钱三十文以下放
自市易法行,商旅顿不入都,竞由都城外迳过河;陕西、北客之过东南亦然。盖诸门皆准都市易司指挥,如有商货入门,并须尽数押赴市易司官卖,以此商税大亏,上下通同瞒昧。朝廷乃以诸门近多饶税,以致大亏折,遂立专拦等仓法,而监官饶税一文以上,并停替。以此税钱严紧,凡出城门之人,但是一二顶头巾,十数枚木梳,五七尺衣著之物,似此等类无不先赴都务印税,方给引照会出门。一日之间,至数百道引目出门,不过收三五文税钱,并须得引照会,门头方肯放过。不然,即断罪抽分,大可骇笑。及三月二十六日奏上,准三月二十七日圣旨,三十文以下税钱并放,无是纷纷可鄙恶事矣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