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论杀人有疑当议奏
中书省奏上件申请未有体例,臣检会式令在前。窃以谓天下之事虽圣人不能无失也,失而能救之,虽失而非失也。故命令之出,尚书省勘会,中书省取旨,门下省封駮,若有不便,有司得论,盖非妄也。刑莫重于杀人,今杀人有疑而不得议,其为失大矣。夫在下者肯与在上者辨甚难,在上者能致在下者之言亦难。今朝廷操是非、擅祸福以临有司,盖甚可畏,使其有所辨也,至或威之以责罚,其谁敢有言哉!今日有司守法,至于特旨,即非有司所当与决可否。今杀人固大矣,使事有大于杀人者而有失焉,有司其可以不请乎?今杀强盗一名而已,使杀人多而有误焉,有司其可以不请乎?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