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论刑罚轻重奏
刑罚之设,或轻或重,必也惟其当而已。舜命皋陶之言曰:‘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。’然则先王之意,非不欲轻也。臣以职事断狱,至于强盗而疑之。夫白昼蒙金革叫呼跳梁,系累其老稚而夺其财者为强盗矣;以饥馁故,计为狗窃,遇主人而或伤之者亦为强盗。阴谋首恶,唱其徒而先之以相贼害者,其罪死宜矣;蠢愚柔懦,迫胁而从之,或致有伤,则其罪亦死。以情论之则如不同,以法论之则比等,臣切以为过矣。盖先王之用刑,皆不得已也。而至于杀人则尤重也。可以刑可以无刑,圣人曰无刑;可以杀可以无杀,君子曰无杀。凡此皆忠厚之至也。臣欲乞应先强后盗、先盗后强而伤变主者,论如今律;持刃先盗后强、不持刃先强后盗伤变主者,其首死,其从者流;其有不持刃先强后盗伤变主者流,其从者徒;情理切害者特许奏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