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乞以政教刑禁明谕于民奏
臣为庐州职官,以职事治狱,而怪乡闾平民,非有饥寒之迫、仇雠之报,而徇情冒法,自陷于重狱。讯之,盖亦不知法之至于此极也。臣恻然伤之,以谓圣人之于民,所以爱养之厚,有养有教有戒,其或至于用刑者,皆不得已也,岂欲陷民于不可见耶?盖《周官》之法,凡治象之法,教象之法,刑象之法,皆以正月陈于象魏。或以木铎徇之,以警于众;或以时月读之,以教于众。而于刑禁尤悉也,小宰宪宫刑,士师宪禁令,讶士谕罪刑、读誓禁,布宪宪邦刑,以达于四海。此民之所以无憾,而刑可以至于不用也。后世法令一藏于有司,而民未尝知之,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,盖亦几于罔民矣。臣欲乞凡国之政教刑禁之要,各以时宪于州县乡保,使有司读谕而教之,曰:其言如是,则其法如是;其罪如是,则其刑如是。使天下之民知天子所以教爱之如此,而得有所避也,刑可得而省矣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