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乞过失犯刑应刑名疑虑皆听赎奏
礼之有刑,非以民为不足教也,所以救礼之失也;刑之有赦、有宥、有赎,非以奸为可容也,所以待刑之所不及也。故周公之法,非独老幼蠢愚者有赦也,而不识者亦有宥焉;非独墨劓之疑有赦也,而大辟者亦有赎焉。以此知先王之所以爱人厚矣。后世无先王之教育而有先王之刑,有先王之刑而无先王之赦,是所以爱人者少而所以伤人者有余也,此岂可忽哉!律,大辟刑名疑虑许奏请。然有司畏于駮问见坐,而移易狱辞,牵合法令以刑之,则疑者未必释也。杖罪,情理可矜许赎。然有司用法或出于喜怒,而无告者未必有而无,故未必刑也。大辟极矣,而或有减,则徒役者何独不幸耶?杖罪至轻矣,而亦有赎,则流配者何独不恤耶?《舜典》曰:‘罪疑惟轻。’又曰:‘宥过无大刑。’故无小则赦宥,非有轻重之论也。臣欲乞应以过失犯刑,应刑名疑虑,皆听赎,则请于逐路职司而已。其应赦而不请、应决而私用赎,许民得自言而使职司督察之,如此,则民无幸不幸者矣,先王仁义之意,其或在是与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