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司马光追贬散官制
不道之诛,莫先讪上;无君之恶,尤在擅朝。罚不及身,死有余责,宜加追贬,用示创惩。故正议大夫、守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司马光,资诡激之行以盗虚声,挟矫诬之言以惑愚众。逮事昭考,既跻显涂,尚何怨仇,乃积忿毒。粤朕初政,肆其宿奸,阴结中人,骤窃宰柄。倡率不逞,诋訾先朝,援引群凶,变更良法。潜怀睥睨之邪计,欲快倾摇之二心。长恶弗悛,余殃自及,而位存公相,泽被子孙。使其冒国家之缪恩,何以为臣子之大戒!虽逃显戮,当置散员。改命九原,正名万世,庶几幽显,知有典刑。可特追贬清海军节度副使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