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除逃田税诏〔宋〕宋神宗 · 人物资料 ↗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税十四,四十年以上十五,五十年以上六分,百年以上七分;佃及十年输五分,二十年输七分,著为令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