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屯戍军有功未酬许自陈诏〔宋〕宋神宗 · 人物资料 ↗今后诸路屯戍回引见,诸军力曾有功劳,所在不为酬奖,或轻重未当功状者,许于军头司自陈,本司抄劄所诉事理责指实结罪文状并随身公据以闻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