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察访使监司等上知州通判治状诏〔宋〕宋神宗 · 人物资料 ↗自今察访诸路回,条具所至知州、通判治状。其转运、提点刑狱、提举司,每知州、通判得替前一月,亦具治状上中书,委检正官注籍。待制以上不用此令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