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铨试经书律令大义等人等第注官差遣诏〔宋〕宋神宗 · 人物资料 ↗铨试经书、律令大义等人,经书上等循一资,堂除差遣;中等先次指射优便差遣;下等不依名次注官,先次差遣。其刑法人,第一等充法官,第二等循两资,第三等循一资,第四等与堂除,第五等与免试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