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刑部审刑院大理寺比较刑法官有失入罪等具名以闻诏〔宋〕宋神宗 · 人物资料 ↗刑部、审刑院、大理寺岁终比较刑法官有失入罪及失错稽违多者,具名以闻,当量轻重,特与施行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