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李稷兼三司判官手诏
川茶一司创置虽久,未能就绪。倘非得材智详敏之人,益以事权,延引岁月,不惟坐失厚利,兼恐必无所成。昨自一二奸回造意倾摇,其法愈更陧杌,赖朝廷随事惩艾,得就小安。观方今在彼人情,亦未肯服职退听,苟不大为考察措置,经久必坏。近虽差李稷代刘佐领其事,风力强果,固已可仗,然权势轻小,必未能胜为邪害公之朋。可依李杞例,兼三司判官,仍委权不限员举劾违法、奉法官吏,俟一二年课入登羡,事有条理,却与裁节,庶一方边费有以取办,每岁不假度支供亿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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