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颁酬奖等第诏
自今诸酬奖,第一等,京朝官、大小使臣转一官;选人,判、司、主簿、尉五考;初等职官,知令、录四考;两使职官,令、录三考;支,掌,防、团、节、察判官,并因军功、捕盗不限考第,并转合入京朝官,不及以上资考者循两资。第二等,减磨勘三年;选人循一资,与堂除差遣一次;军功、捕盗转次等合入京朝官。第三等,减磨勘二年,选人循一资。第四等,免远、免短使、免试;无可免者,各与升一年名次。第五等,各升半年。该两次已上酬奖者与并赏、并升,愿留后任收使听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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