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优恤詹遇贼经历地分受害民户诏
詹遇等昨自潭州窜洪、筠、袁、吉,复犯湖南郴、衡两州。近据逐处奏,彭孙等已全火杀获。宜令孙颀牒所属监司遣官体量,应贼所经历地分为贼杀略焚荡民户,等第蠲税。其免役钱亦倚阁,或量蠲减;已经倚阁者,更展限。其常平钱谷准此,内贫阙民户仍与接续赈贷。应收获贼内劫财物、孳畜,速召人识认,责保给付。其被驱率妇女,令放逐便,人给路费钱千。无亲属收认者,遣人转达其家。有尝受寄贼赃之家,揭榜限半月首纳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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