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给地葬畿内寄菆之丧诏〔宋〕宋神宗 · 人物资料 ↗开封府僧寺旅寄棺柩,贫不能葬,岁久暴露。其令逐县度官不毛地三五顷,听人安葬。无主者官为瘗之。民愿得钱者,官出钱贷之。每丧毋过二千,勿收息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