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具奏审刑院刑部断议官失误诏〔宋〕宋神宗 · 人物资料 ↗审刑院、刑部断议官,自今岁终具尝失入徒流罪五人以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,连签者二人当一人,京朝官展磨勘年,幕职、州县官展考,或不与任满指射差遣,或罢本年断绝支赐,去官不免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