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编刑房并法寺断例诏〔宋〕宋神宗 · 人物资料 ↗中书以所编刑房并法寺断例再送详定编敕所,令更取未经编修断例与条贯同看详,甚有法。已该载而有司引用差互者,止申明旧条,条未备者重修正,或条所不该载而可以为法者,创立新条法,不能该者著为例,其不可用者去之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