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论刑法奏
臣闻上有道揆,下有法守。道揆在上,朝廷之事也;法守在下,有司州县之事也。今之更改条法令式,道揆法守具在是矣。夫条法所立,刑赏何为而然哉?盖本之于礼义也。礼义之当否,岂在下之可专,朝廷揆之而已。朝廷揆之,然后著之为法,颁之天下,遵而行之,敢有违者,乃犯礼畔义而必有罪也。所谓礼义,岂常人所能知哉!必博通古今,深于经术,识其理之所归,乃可与议。臣窃见修勅局前后所差官,多以明法入仕,或曾试断案,或曾任刑法职事之人。此等只是曾学旧条,与诸处法吏无异,安知礼义予夺?若任而修立条法,颁而行之,即便是勅,岂足施行?臣欲乞应有更改及有创立,并逐事上朝廷具声说所以立法之意,朝廷揆其当否,使中于理,然后俾条而修之,可以成忠厚之政,而流恺悌之风,不胜幸甚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