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乞令诸路及时供申钱谷数奏
省部行移,州县自合应期供报。如常平一司钱谷文字,并皆迁延日月,不即供申,至于广西路方申到八年二月见在之数。深虑财谷之数省部既不能知,则州县因而移易借支互用,无由稽考。乞令诸路提举司限一月将未申奏月日见在钱物分明开立收支之数,自今降指挥下日月分,逐一编类攒具,供申省部。仍今后按月具奏,如州县违戾,即仰提举司按劾,若提举司违限失申,从本部具职位姓名申取朝廷指挥施行,庶几常平钱无致侵损,缓急不误支用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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