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禁赁店干利诏〔唐〕卷二十六南北卫百官等,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,广造店铺,出赁与人,干利商贾,莫甚于此。自今已后,其所赁店铺,每闲月估不得过五百文。其清资官准法不可置者,容其出卖。如有违犯,具名录奏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唐文 · 维基文库校对文本 / 殆知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