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禁私家藏枪甲诏〔唐〕李适 · 人物资料 ↗枪甲之属,不蓄私家,令式有闻,宜当遵守。如闻京城士庶之家,所藏器械,宜令京兆府宣示,俾纳官司。他如律令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唐文 · 维基文库校对文本 / 殆知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