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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诗名句

读千年诗词 · 见万里山河

文言文

禁剺耳称冤敕

敕:准开元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及太和八年二月十三日敕文,剺耳称冤,先决四十,然后依法勘当。近日无良之徒,等闲诣阙剺耳,每惊物听,皆谓抱冤。及令推穷,多是虚妄。若不止绝,转恣凶狂。宜自今以后,应有人欲论诉事,自审看必有道理,即任自诣阙,及经台府披诉,当为尽理推勘,不令受冤,更不得辄有自卧阶前剺耳。有犯者,便准前敕处分后,配流远处,纵有道理,亦不为申明。

文本来源:全唐文 · 维基文库校对文本 / 殆知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