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出典田土输税事奏〔宋〕宋可观农田敕,人户逃移,令佐画时下乡检踏庄田。或先将桑土典卖与人,未曾割税,及割税不尽者,即时改正。今详此敕,止是条贯未逃已前典卖割税。今请应将土地立年限出典与人,其受典人供输不前而逃者,所抛税物不计年限已未满,并勒元主供输,既绝启幸,又免漏税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