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乞令后夫不得破卖转移前夫田产奏
伏覩编敕,妇人夫在日,已与兄弟伯叔分居,各立户藉。之后夫亡,本夫无亲的子孙及有分骨肉,只有妻在者,召到后夫,同共供输。其前夫庄田,且任本妻为主,即不得改立后夫户名。候妻亡,其庄田作户绝施行。只缘多被后夫计幸,假以妻子为名,立契破卖,隐钱入己。或变置田产,别立后夫为户,妻殁之后,无由更作得户绝施行。臣欲乞自今后或有似此召到后夫,委乡县觉察前夫庄田所在,不得里私破卖,隐钱入己,别买田产,转立后夫姓名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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