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两浙诸州民饮博犯法乞依理区分奏〔宋〕陈尧佐 · 人物资料 ↗部内诸州民以饮博频犯法者,有司籍其名,每有争讼,不计曲直,即重行决罚,使民无由改过。自今望令诸州察其易行自新者,依理区分,犯三次以上,情重奏裁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