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
信州铅山场乞行赏罚奏
信州铅山场额趁黑铅二十万斤,依指挥令丞监官知通如措置及额,减一年磨勘;更于额外五分以上,减一年半磨勘;增一倍以上者,各减二年磨勘。若亏欠,亦各展一年磨勘;比额亏五分以上,即合对展。后缘当职官专务趁铅得赏,不趁铜课,续降指挥,如趁铅外须趁铜及新额一十三万斤,即与放行铅赏。照得近年以来,趁铜既不及额,其趁铅即不该赏,是致当职官不切用心,铜铅数少,有妨鼓铸。今相度欲将所趁额赏罚,依绍兴三十一年三月已降指挥,其收趁铜如及新额一十三万斤,亦乞减一年磨勘;亏欠五分,即展一年磨勘。两项赏罚各不相效,庶可责其用心趁办。
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