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失告敕等人召保官事奏〔宋〕晏敦复 · 人物资料 ↗建炎四年六月十四日以前去失告勅等人,合召保官二员。欲乞自今后有合审实之人,若全无干照,欲于保官两员内,召见任监察御史以上官一员委保陈乞,审实放行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