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言文乞在籍者不许改名奏〔宋〕魏良臣 · 人物资料 ↗间有副尉陈状,名与远祖名相犯,乞依条回避者。虽有许申请改易之文,缘近年军功及非泛补授之人弊幸不一,岂可临时妄有改易,贪冒之人得以依法为奸。乞应在籍者,者不许改名。收藏作品复制本页链接文本来源:全宋文研究工作台 · 古代原文